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學教師
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
(國家教育委員會制定,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 1986 年 5 月 19 日轉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和發揮中學教師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和創造勝,激勵教師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文化業務水平和履行職責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職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學教師職務是根據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中學教師職務設: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中學三級教師。各級教師職務應有定額。
中學高級教師為高級職務,中學一級教師為中級職務,中學二級教師和中學三級教師為初級職務。
第三條 中學教師職務實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師職務,必須經過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從政治思想、文化專業知識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工作成績和履行職責等方面進行評審,認定具備擔任相應職務的條件,由學;蚩h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領導進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師擔任職務應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可以續聘或連任。
第二章 職責
第四條 中學三級教師職責:
1 、承擔初中一門學科的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
2 、在高級教師或一級教師的指導下,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擔任初中班主任。
3 、參加教學研究工作。
第五條 中學二級教師職責:
l 、承擔高中或初中一門學科的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
2 、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擔任班主任或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3 、參加教學研究工作。
第六條 中學一級教師職責:
l 、承擔高中或初中一門學科的教學任務,備課,講課,輔導,批改作業,考核學生成績。
2 、在課內外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擔任班主任或組織、輔導學生課外活動。
3 、承擔和組織教育教學研究工作。
4 、指導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或承擔培養新教師的任務。
第七條 中學高級教師職責:
l 、承擔學校安排的教育教學任務,指導教育教學研究工作。
2 、承擔教育科學研究任務。
3 、指導一、二、三級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或承擔培養教師的任務。
第三章 任職條件
第八條 中學教師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師德,遵守法紀,品德言行勘為學生的表率、關心愛護學生,教書育人,使學生在德育、智育、體育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完成本職工作前提下,結合工作需要,努力進修,提高教育和學術水平。
第九條 中學三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高等師范學校和其他高等學校?飘厴I生,見習一年期滿,經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掌握所教學科的教材教法,能夠完成初級中學一門學科的教學工作,并能履行三級教師職責。
第十條 中學二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高等師范學校和其他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見習一年期滿,以及擔任中學三級教師二年以上者,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級教師職責,并具備下列條件:
l 、基本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
2 、具有從事中學一門學科教學所必須具備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勝任中學教學工作,教學效果較好。
3 、基本掌握教育中學生原則和方法,勝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第十一條 中學一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中學二級教師任教四年以上,或者獲得碩士學位者,經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級教師職責,并具備下列條件:
l 、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教學大綱、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并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發展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2 、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中學生的年齡特征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養教育,教育效果好。
3 、具有組織和指導教學研究的能力并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
第十二條 中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是,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的中學一級教師任教五年以上,或者獲得博士學位者,經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級教師職責,并具備下列條件:
l 、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的、堅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教學效果顯著;或者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較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并做出顯著的成績。
2 、從事中學教育、教學某一方面的科學研究,寫出理論聯系實際、具有一定水平的經驗總結、科研報告或論著,或者在培養提高教師的文化業務水平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顯著貢獻。
第十三條 根據加強和改革基礎教育的需要,凡具備中學高級教師任職條件的中學教師,到小學任教并從事基礎教育科學研究者,可聘任或任命中學高級教師職務。(根據加強和改革基礎教育的需要,在小學任教、教育教學水平和能力高于小學高級教育任職條件、從事基礎教育科學研究的小學教師,亦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聘任或任命中學高級教師職務)。
第十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能勝任兩門學科教學工作的中學教師,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聘任或任命教師職務和確定工資級別時,可比只勝任一門學科教學的教師從優,其中優秀者可高定一級職務。
第十五條 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要求,在中學的教育、教學和教育科學研究的某一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教師,其任職條件,可不受學歷和任職年限的規定限制。
第四章 考核和評審
第十六條 學校要對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師的政治思想表現、文化專業知識水平、教育教學能力、工作成績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績檔案,為教師職務的評審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 中學教師職務的評審工作,由省、地、縣三級教育行政部門領導,并分別設立中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各級評審委員會由同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學校設立評審小組,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評審中學教師職務時,應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學工作總結和履行職責情況,填寫《中學教師職務評審申報表》,經過相應的評審組織評審后,報主管部門審核。
中學高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省級評審委員會審定;中學一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地級評審委員會審定,中學二、三級教師的任職條件,由縣級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適用于全國普通中學、職見中學、農業中學、盲聾啞學校中學部、工讀學校及省、地、縣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機構。原則上也適用于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以外的其他類型的中等學校,實施辦法另訂。
第二十條 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中學,其教師職務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別由國務院有關部委領導和組織。
第二十一條 為了實施本條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分別制定實施細則和《中學教師任職條件考核辦法》、《中學教師聘任或任命辦法》、《中學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組織辦法》,并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于國家教育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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